為加強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促進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遵紀守法,保證本公司正常派遣和管理員工,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規定如下:
1、被派遣員工在被派至用工單位服務前,應認真閱讀本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2、被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服務期間,必須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被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服務期間,必須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4、被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服務期間,勞動管理、日常管理、及計劃生育管理和休息休假管理由實際用工單位負責。
5、被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服務期間,應按實際用工單位要求參加相關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若不能按要求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本公司可根據用工單位要求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被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基數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實際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海門市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7、被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實際用工單位,由實際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除由各類保險機構應支付的各項保險報銷以及傷患者個人應承擔的部分外,其它一切費用由實際用工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8、被派遣員工在實際用工單位服務期滿、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被實際用工單位辭退、本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發生機構變化導致本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的合作不能繼續履行等情況發生,本公司與被派遣員工的合同即行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不負責另行安排工作。
9、被派遣員工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向實際用工單位或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10、被派遣員工離職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11、本管理規定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南通中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文章分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