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用工合同管理制度
2008年1月1日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指導勞動合同的有效簽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外派在實際用工單位的勞動者都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與實際用工單位的外派人員進行簽訂。在合同書上直接蓋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勞動合同簽訂后統一由專人負責存檔與保管。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務人員專用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可能為其它事宜而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實際用工單位在辦理新進員工入職手續之后的30日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務人員專用《勞動合同書》。試用期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通常為1至3個月。
二、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2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可簽訂3-5年期合同期。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與勞務派遣員工約定好支付員工工資的時間,員工工資不低于海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海門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條、 勞務派遣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在法律允可的范圍內書面向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提出。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江蘇省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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